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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囤積油品類型

  • 發布日期:101-09-03
  •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大隊

一、加油站非法囤油
合法經營之加油站,於營業場所附近,增設不符安全措施之油糟,大量囤積油品,為不肖業者牟取暴利。
二、用車量大之公司囤油
各種客、貨運交通公司、水泥公司、科技公司、工程公司與經營特種車輛公司及砂石場業者,為提供自家公司車輛用油,而囤積油品,為維護公共安全起見,任何公司、行號,不應為了節省公司微小利益,而囤積超量之油品,危及大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停車場囤油
一般停車場均設置於都會區人口眾多之住商區中心,不肖業者以經營停車場為掩護,非法設置油槽囤積油品,兼營地下油行販賣油品,為免危及公眾安全,應予嚴格取締。
四、廠區囤油
大型工廠廠區內,利用停車場設置不符安全設施之油槽,非法囤積油品,一旦發生失火引發油品燃燒,將危及整個廠區人員生命及廠房設備之安全保障,大型工廠廠區內,不應私置油槽,非法囤積油品。
五、流動加油站
流動加油站以小貨車裝載每桶20公升之柴油,游走於都會區計程車休息站,兜售劣質油品,一旦發生撞車事故,可能引發重大公共危險事件。汽車裝載危險物品應經申請,且裝載人員及罐槽車均應取得交通部之合格證明書,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等相關規定,嚴予查處取締。
六、變賣漁船用油
政府補貼漁船用油,每公升7.7元(含免徵燃料稅、貨物稅及另補貼每公升3.6元),每年約編列20億元,係提供漁民以較低之成本,從事發展漁業,惟因漁船老舊,不利於捕魚作業,或因船員、大陸漁工短缺,影響出海作業規定,或因近海魚源枯竭,捕撈漁貨有限,不敷成本效益等,導致漁船船主甘冒違法,以變賣漁船用油度日,漁船用油長久以來被變相以較低價販賣,不法集團長期收購牟取暴利,應追查油品來自那艘漁船及油品流向,依法懲罰,以儆傚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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