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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鎖新制上路 警政署配合加強宣導取締
- 發布日期:109-03-20
-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大隊
為防制酒後駕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修正條文第35條之1有關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以下稱酒精鎖)新制,預定於109年3月1日開始施行,相關子法「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草案」、「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草案」,交通部已會銜發布中。
依據上揭管理辦法草案,汽車駕駛人曾依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後,須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才能重新考照。考照完成後,監理機關會發給註記1年內僅能使用安裝酒精鎖之車輛(以下稱管制車輛,包含機車)之駕駛執照予駕駛人(以下稱受限駕駛人),受限駕駛人1年內僅能駕駛管制車輛上路,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主要管制車輛登記。
為防止車輛啟動時係他人在現場代吹,受限駕駛人
完成吹氣試驗啟動車輛後,酒精鎖會在啟動後5分鐘內,要求受限駕駛人再次重新試驗。而且酒精鎖於汽車運轉期間每45分鐘至60分鐘內,會再隨機要求重新試驗吹氣1次,若試驗結果超標或15分鐘內未完成重新試驗,酒精鎖會以清楚之光學及聲音警示方式,勸告受限駕駛人停止駕車。且受限駕駛人每個月應至供應商服務中心進行設備檢查與下載事件紀錄資料,俾利監理機關查核。
新制上路後,受限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酒精鎖汽車者,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亦會處罰代為解鎖者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本署屆時將配合交通部宣導及執法,防止民眾僥倖違規上路,以維護廣大用路人安全及建構安全的交通環境。
參考網站: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95849&ctNode=1143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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