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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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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遠距工作」資安的法律考量

  • 發布日期:109-06-12
  •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大隊

員工使用私人設備進行遠距工作
如果組織沒有配發網路或電腦設備給遠距工作人員,而是由員工使用其私人資源(含個人或家庭共用資源)進行工作時,組織因資安的考量,可能會要求員工裝載平時僅安裝於公務電腦上的監控軟體,以確認防毒軟體是否正常開啟與更新、是否使用合規且合法的工作軟體,或是否依規定處理、儲存及交付公務資料等事項。 
 
組織平時對公務電腦進行監控,如在符合一定的要件與適當的比例下進行,且事先告知員工並取得其同意時,應不至於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但是,當監控發生在員工的私人設備時,部分原來在公務電腦上的監控模式可能就行不通了。此時組織宜因應這些重要環境要素的改變(設備所有權、管理權、使用人是員工、員工之成年或未成年家人等差異)進行評估,決定是否仍執行監控、有何配套方案、監控的方式與範圍等,以兼顧資安維護、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要求。 
                         
遠距工作 軟體安裝的考量
組織基於系統運作、業務及資安的考量,也可能會要求遠端工作的員工在電腦上設定某些參數,或指定安裝使用某些軟體產品,例如會議與視訊軟體、協作工具等,而不是由組織配合員工既有或慣用的方式。針對這些設定或軟體的採用,組織宜先透過演練、測試、契約規範、產品訊息蒐集或市場評價研究等方式,某程度確認其穩定性、資安、隱私等面向,是否均能符合需求;此「符合需求」之程度與內容,亦須因應設備所有權、管理權、使用人身分等因素差異而調整。  
 
換言之,當安裝在員工私人設備上時,如果組織所設定或選用的產品不當,進而產生資安或其他風險時,這個狀況不僅會影響到組織本身,也可能會影響員工個人或其家人;因此對這些電腦設定或軟體產品,更須高度要求其穩定性、資安的防護性及隱私保護等。此外,如果這些設定或軟體產品的使用,造成員工或其家人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時,應如何處理與補救,亦宜事先規劃或約定。

參考網站:https://www.informationsecurity.com.tw/article/article_detail.aspx?tv=11&aid=8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