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電子菸及加熱式煙具管理自治條例於110年8月4日正式上路
1.禁菸場所全面禁止吸用或啟動電子菸及加熱式煙具,違者最高處1萬元罰緩 2.未滿十八歲者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菸及加熱式煙具 3.不得供應未滿十八歲者電子菸或加熱式煙具及其零組件,違者最高處5萬元罰緩。 4.未取得許可證之電子菸、加熱式煙具及其零組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違者最高處10萬元罰緩,最重可勒令停工、停業。 |
新北市電子菸及加熱式煙具管理自治條例於110年8月4日正式上路
1.禁菸場所全面禁止吸用或啟動電子菸及加熱式煙具,違者最高處1萬元罰緩 2.未滿十八歲者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菸及加熱式煙具 3.不得供應未滿十八歲者電子菸或加熱式煙具及其零組件,違者最高處5萬元罰緩。 4.未取得許可證之電子菸、加熱式煙具及其零組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違者最高處10萬元罰緩,最重可勒令停工、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