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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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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電子菸及加熱式煙具管理自治條例於110年8月4日正式上路

新北市電子菸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
  • 發布日期:110-09-10
  •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大隊

1.禁菸場所全面禁止吸用或啟動電子菸及加熱式煙具,違者最高處1萬元罰緩

2.未滿十八歲者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菸及加熱式煙具

3.不得供應未滿十八歲者電子菸或加熱式煙具及其零組件,違者最高處5萬元罰緩。

4.未取得許可證之電子菸、加熱式煙具及其零組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違者最高處10萬元罰緩,最重可勒令停工、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