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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人口販運
- 發布日期:103-07-2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什麼是人口販運?
-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 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如何識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 為未滿18歲之人。
- 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 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 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 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 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 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 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三、人口販運通報:
遭遇或發現疑似人口販運事件,請撥打110專線報案,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

四、政策法規(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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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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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第233條、第277條、第278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7條、第302條及第3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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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至第25條、第26條、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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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條、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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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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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第23條至第25條
五、宣導摺頁
宣導摺頁下載 ( pdf檔,請按右鍵另存目標 ) 
六、內政部警政署偵辦人口販運案件作業程序
偵辦人口販運案件作業程序(WORD檔)
七、資源連結
國內從事人口販運防制相關團體與單位
- 台灣展翅協會(原終童妓協會)
- 婦女救援基金會
- 勵馨基金會
其它司法警察機關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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