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提高高風險家庭通報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立即通報對象: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家中符合下列要項:
3.如何強化「高風險家庭」通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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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提高高風險家庭通報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立即通報對象: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家中符合下列要項:
3.如何強化「高風險家庭」通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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